修訂版序
本書出版後不久即可再版,當然要感謝讀者的大力支持,但在此也要為初版內容之不夠精準,誠摯地向讀者致歉。雖然在解析這份長達50年的日治時期台北地方法院資料時,已盡可能將各種法制或實踐面向的因素考量進去,亦曾自我糾正研究一開始對法制的錯誤理解,但出版後仍發現寫作時有一疏失。第一版中已提及台北地方法院設有宜蘭支部,其管轄區域包括宜蘭羅東蘇澳,但因支部僅有一位判官,故關於第一審須三位法官合議審理的民事案件,宜蘭等地紛爭當事人仍須遠赴台北地方法院為訴訟活動。然而卻忽略了也因此之故,宜蘭等地紛爭當事人就第一審只須一位判官審理的民事案件,有可能是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宜蘭支部,而該宜蘭支部所受理的民事案件的判決原本,並未收錄於作為本書統計分析所根據的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原本中。換言之,本書有關住所地在宜蘭羅東蘇澳者之民事案件總數,因未計入於今已佚失的該宜蘭支部民事判決原本,而比實際發生者少。
第一版中對涉及宜蘭羅東蘇澳居民之法院活動所為的詮釋,在第二版即有必要做一定的修正或調整。主要的變動部分,集中在第三、四兩章,其內容則恕不為細述。不過所幸全書的主要論點,不至於因而需做改變。在此記下此事,以自我警惕,期能不貳過,並供從事實證研究者引以為鑒。
藉再版之便,在各章都有一些增修。新書出版後,於台北國際書展的發表會、中研院和清大交大合辦的新進研究人員交流會、國史館的檔案與歷史研究系列講座等不同場合,曾就不同議題,與聽眾分享在本書的研究與發現。在事前的準備、現場的問答,乃至事後的查證,都發現書中確有需補充者。例如發表的過程中,心中即已自問:台灣人使用的辯護士之為日本人或台灣人,對於一般民眾司法正義觀之轉型究竟有什麼意義呢?因此於修訂版,以日治當時包括所操語言等社會情境,提出其在傳播新制理念上可能存在的差異,並於註釋中以林獻堂使用辯護士之經驗為例。此外,為了更具象化可能影響人們使用法院的交通成本,增補一張1935年台北州鐵公路交通路線圖,並做若干修正。以上補充有賴吳俊瑩博士生協助搜尋資料,特此誌謝。惟如第一版序文所述,本書避免重複在既有拙作中業已詳論者,故某些在口頭發表時所舉例子或所做闡釋,還是未寫入本書,以維持精簡。
在炎熱高溫的台北,避暑良方就是躲在室內的電風扇旁,修改自己的文章吧。也期待修訂後的本書,在相關概念的說明上更清晰,在經驗事實的推論及詮釋上更易被接受,讓大家讀起來更加順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