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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埋沒的足跡》精彩內容試閱

一、 唐宋時代的史料—界限與可能性

本章是以繪畫、文獻史料所出現的偏見為例,即使那是無關乎理解歷史事實的觀點也嘗試舉例說明。

首先,描寫現實的視覺性史料,繪畫史料是絕佳的材料。既然是繪畫,應要考慮忠於事實。但卻出現有關於女性勞動的偏見。例如在宋代繪畫中有著名的《清明上河圖》與《耕織圖詩》。前者的畫卷內容是描繪宋代開封面貌的作品,在世界史教科書中亦有所介紹。以河港周邊的樣貌為中心,從繁華街道至郊外莊園一路的風景,以及民眾生活的樣子,都栩栩如生地畫了出來。有時不使用放大鏡慢慢觀賞還真是不能滿足。但要從如此繁華街道的畫面中找出女性還真是意外地困難。佐竹靖彥是關注在男女性別分工的意識形態,因畫裡登場人物是以「千男一女」來呈現(佐竹 2003)。總之出現的人物就是以男性為主體。街道裡正在工作中的女性極為少數,所描繪的女性只待在家宅內部或莊園中庭等與小孩在一起。若被問及像這樣的畫面,是作為當時實際樣貌的事實嗎?那就不是了。不須列舉具體的例證,就有幾條史料記述當時正在街道中的女性。如此可知《清明上河圖》所描繪出的畫面是有其意圖存在。那就是畫家默認女性只能夠待在家中這件事。可以確定的情況是,不會畫出在市街乃至於家庭外正在工作或外出散步的女性是其原則。畫家認為女性不可以外出,這在繪畫中表現了出來。

更存在著沒有描繪出女性農業勞動的繪畫史料—─樓璹(12世紀中期)《耕織圖詩》。這是透過文字,以耕(農業)與織(養蠶、機織)為主題的圖畫與詩文。宋代的原圖已經佚失,元代以後直到清代僅殘存臨摹繪本,原畫的構圖應是被繼承了下來。由圖所見,耕圖中所畫之人物大部分是男性,織圖中女性是主體。織圖暫且不談,先稍微詳細觀察耕圖,圖中描繪的都是從事農業工作的男性,同時有少數的女性與兒童。例如圖5-1、5-2所見除草與風選(碾篩分離穀殼與穀粒之作業)之圖。此處是使用清代的《耕織圖》(復刻版)。在除草的圖5-1中,描繪出女性與兒童都為正在勤奮於除草工作的男性們搬運午餐之模樣。在風選的圖5-2中,從事作業男性的後方,女性與兒童正在清除混雜穀粒的稻稈。這些圖中的女性並不是勞動主體,她們的存在至多只是為男性做服務或是輔助性工作而已。《耕織圖》中耕圖的部分全部有23張圖,描繪女性的只有3張圖,其中2張圖已在本文刊載。那麼現實中的農業工作是如何呢?透過後文所述,女性也承擔了主要勞動的一部分。然而這樣的情況並沒有被描繪出來。從這裡來探討《耕織圖詩》,中國自古以來「男耕女織」的理念—─職業上的男女分工—─就在繪畫中表現出來。儘管現實中女性已明確參與農業工作,但在宋代的繪畫史料中並沒有被描繪出來。

相對於此,魏、晉的繪畫史料則是呈現出女性實際從事農業工作的樣子。嘉峪關(位於今甘肅省)壁畫墓所殘存的農業工作圖(甘肅省文物隊等1985)。圖中在翻耕後播種與風選傳遞麥束工作時加入了女性的描繪。單從這些圖畫來看,並不能說女性已擔任主要的農業工作,只能推測是被納入一連串工作勞動過程中的一個環節。也就是說從嘉峪關的壁畫到《耕織圖詩》,都沒有解讀出有明確男女分工的意圖。根據上述的對比,可以發現這是隨時間流逝的同時,現實也不同,成為順著理念所描繪出來的情境。

這樣的繪畫史料是明顯存在著偏見。文獻史料基本上也是一樣。例如正史,像唐代的《舊唐書》、《新唐書》,宋代的《宋史》等,這些可以說是王朝公認、擁有權威的史書。其內容包括有每位皇帝歷史的本紀,記述禮儀、地理、經濟等專題的志,記錄不同個人的列傳等。在這些記載中大致都沒有以女性為主體的部分。在唐代雖然有專屬於武則天這位女性所在時代的紀錄,其他只有收錄有皇后或公主(皇帝的女兒)相關的記載,以及被評為具有德行女性的傳記(《列女傳》)。占壓倒性多數的都是以男性為主體之歷史記述。不用說母親或妻女當然是在男性活動時才附帶出現的人物,至多只是以附隨記錄的形式而存在。

這種情況在其他「正統性」的史料中也大致相同,沒有必要舉例。反過來說如果注意到不屬於「正統性」的史料,就能夠看出女性活躍的樣貌。例如後文所舉出像《太平廣記》、《夷堅志》之類的小說史料。此處所提小說原本的意思:「小說」就是「篇幅極小而沒有價值談話」的體裁。具體的內容包括有神話、傳說、紀聞、隨筆,以及虛構故事等。現在可知《太平廣記》是收集自古到唐、五代小說的書籍,其中並設有〈婦人部〉的篇章(塩、河合 2004)。《夷堅志》則是南宋時代有名的志怪小說(記錄不可思議事件的小說)。相對於其他,在這些文本中很多都在描寫女性活躍的情況。那些例子後文再行說明。

總之,我們透過解讀史料來掌握女性活動的情況下,無疑是要面對很大的難題。但是,就是要跨越這個難題來進行研究。為顯示研究的可能性,而試舉幾則例子。

例如有分析在文獻史料中女性出現比例的研究。在關於《夷堅志》與南宋《名公書判清明集》(以下簡稱為《清明集》)的研究中,兩書都有統計書中所出現女性比例的研究。在介紹這些研究之前,必須先認識這兩部不怎麼有名的史料。《夷堅志》是南宋洪邁(1123-1202)的著作,是由他當時所記錄下的街談巷議等而寫成。《夷堅志》可說是社會新聞的彙編,從傳統價值觀來說,是與評價較高的正史性質完全不同之史料。可以說是沒有價值的一部書。其因在流傳過程中沒有得到妥善處理,當時出版的卷數,現在僅僅留存一半。但像這樣性質的內容,不只是知識人或上流階層,關於庶民的話題也很豐富。這是研究平民社會珍貴的訊息來源。另一方面,《清明集》是摘取當時司法裁判的判決文字或判決原案,歸類到每個主要標題下而成書。編者姓名不詳。此書將受評價為「名公」之地方官(除了是行政官,也擔任判決的工作)的判決文進行分類與整理,希望對判決文撰成之當時能夠有所效用。從價值觀來說,《清明集》與《夷堅志》是對稱的文本,但不知為何而散佚,直到1980年代明版的完整文本才被發現。

上悠紀針對《夷堅志》有數量統計的基礎研究(上2009)。根據其研究,《夷堅志》記事全部目錄(標題)的數目有2,753則,出現的人物有5,470人,當中女性有339 名。男性數量是壓倒性的多。若僅就此而論,說不定依然會得出史料的觀點是有所偏頗之結論。但是其中是有機關的。這裡所列舉的人物全都是有具體姓名者才能被列出。當然不包含「無名」的庶民。上悠紀考慮到無法掌握實態,故也列舉出「無名」的女性。也就是說收羅於書中的人物是沒有出現名字,而是書寫成誰的母親或是某某的妻子等。之後結果是目錄中出現的女性占全體48.7%,可以列舉出2,193名實際存在的女性。相較之下男性人數占不到一半,那是在其他史料中見不到的大比例數值,可以說只有在《夷堅志》才會出現。遺憾的是無法計算出「無名」男性的數目,猜想大概不及女性的人數吧。男性是一般通稱的專有名詞。換言之,上悠紀想要說明的是,相較於其他史料,儘管《夷堅志》中有非常多的女性登場並活躍著,但若從史料表面所見,男性占壓倒性多數則是存在的事實。即使像這樣去描述相當數量女性的意義,《夷堅志》仍是一部特殊的史料。存在像這樣的史料雖是事實,但至今也沒有人能抱持這樣的觀點來閱讀它。若能利用這樣的觀點來進行研究,我想就能夠掌握在當時社會的樣貌,並可大幅減少形式上對於性別的偏見。

在此之前, 筆者針對《清明集》進行了統計性的研究(大澤1997)。其中一部分, 嘗試以《清明集》中所出現人物的名字為線索,而計算出女性人數。會進行那樣的工作,是因為判決文的性質,原告、被告或證人,即使是女性也都存在被記錄成特定名字(多是通稱的場合)的情況。從進行的統計所見,《清明集》全部有2,380個人名,其中女性有284名,僅占一成多。這就顯示出當時作為公文書的判決文中女性之地位。實際上在原本的判決文書中,就只有這樣數量的女性出現。畢竟當時審判現場還是以男性為中心。有那樣的情況是必然的。因為女性原則上不被視為家的負責人,難以成為審判的主體。若根據這樣的現實情況,應如前文所示,女性不會出現相當多的人數。更仔細觀察其細節,又可看到不一樣的情景。

試看《清明集》中已分類的項目(稱○○門,全部共有7 門)。其中有很大的落差。在女性人數最多的人倫門比例有22.8%,次多的戶婚門有14.4%。人倫門是收錄關於倫理道德裁判的判決文,訂定如「妻背夫悖舅斷罪聽離」(卷10)、「婦以惡名加其舅以圖免罪」(同前)為標題之判決文。這些判決是針對不遵守當時道德的女性—─為妻或嫁娶—─所給予的處罰。當然,其所收錄的不僅是處罰女性的判決,也收錄許多男性被處罰的判決。即便人倫門女性所占比例特別高,這種情況代表什麼樣的意義呢?

若詳細檢視史料,其中出現的女性全部都不是被告,而是原告、證人,或是與她們有相當關係的女性。那是女性比率較高的原因。所以人倫門的判決文多是處理家內的問題。就因如此,這裡所出現者即是家內的女性們。一般在家父長制的社會中,家內的問題被認為是應由家父長來解決。也就是說家內的問題原則上不可能是以判決來處理。但是在宋代的審判中,常常發生家內、宗族(男系親族)內的訴訟。這些狀況所呈現者,可以說當時雖是家父長制的社會,但是存在家父長在家族內部無法管制女性的現象。家父長將自己不能掌控的女性,必須依靠國家權力,也就是不得不藉由審判來得到壓制。這就是現實。人倫門的判決文就是在反映像那樣的事情。

同樣的,在戶婚門中女性人數之多也可作說明。在這個類目中,所收集的是糾纏在家族、宗族內部的財產爭奪,或是家族繼承人問題審判的判決文。其中女性出現較多的情況,是顯示女性存在於作為爭奪財產、繼承者當事人之事實,或是那些無法忽視那些女性們存在的事實。當然從當時的理念而言,女性基本上是不被認為擁有財產權,關於指定繼承人的決定權也是受到限制的。然而沒有顯現之部分是女性所施加的壓力變強了,某種程度也反映在法律上。例如家父長死後,變成寡婦的女性被認為可以擔負起家父長的責任。從如此情況來看,一旦發生遺產繼承或繼承人問題的時候,女性就能展現出存在感,女性也因為這樣而在判決文中登場。

檢討上述所說《清明集》、《夷堅志》所出現的女性,可以理解史料表面上沒有出現女性的現象。也就是在一般的史料文獻中,女性作為主體的紀錄較少,但是如能考察史料的性質,又能改變視角與解讀方法,就能看到女性活動的史料。我們能尋找出像這樣的史料,或是改變觀點,就能夠獲知女性的活動情況。

在本章可以見到,宋代的繪畫、文獻史料中明確存在著偏見。這在唐代史料裡也有相同的現象。我們主要是研究以農業勞動作為職業的情況,有必要好好掌握住在史料中女性極少被記錄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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